2019/10/04
新南向业者注意!越南财政部发布进出口货物产地确认规定,并新增有关拒绝接收原产地证明书情况,新规将自本(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新规指出,若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已持有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但办理海关申报人不提供原产地证明书号码、签发日期,或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尚未持有原产地证明书,而申报人在进口报关单上亦未依据公告之规定申请延缓缴交,海关可依规定拒绝原产地证明书。若申报人申请延缓缴交原产地证明书,但於过期后才补申报及缴交,海关可依法拒绝原产地证明书。
有关原产地证明书上税则号列(HS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之税则号列不同,且在原产地证明文件上之货物描述与进口报关单上描述、实际货物不同,但海关有根据确认货物属进口报单上所申报之税则号列,补充之进口报单符合产地标准时,可接受货物产地认证文件;若税则号列不同,且原产地证明文件上货物描述与进口报单描述、实际货物不同,海关有根据确认进口货物非为产地证明书上之货物时,则海关应拒绝货物产地证书上之货物,并依规定通知至海关电子资料处理系统上。
若原产地证明书上之税则号列与进口报单上之税则号列不同,惟原产地证明书上及进口报单上、实际进口之货物描述相符时,如海关单位无根据可确认进口报单上所载税则号列之货物符合所规定之产地标准之一,海关将依规定进行确认手续。
此次新增确认CPTPP协定产地标准之辅导方面,对CPTPP协定框架之确认进出口货物产地,以适用特别优惠税率;申报、缴交、确认及拒绝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以执行CPTPP协定;缴交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之时间点以适用特别优惠税率;对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之最低要求。
若CPTPP一个成员国通知仅采用权责机关或出口商、生产厂商自行签发之原产地证明书,收到通知讯息一个工作天内,海关总局将通知各省市海关分局有关上述采用之原产地证明形式、出口成员国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权责机关清单、获批准之出口商、生产厂商清单及其他资讯。
若由非成员国签发之商业发票,海关接收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以适用特别优惠税率。届时货物原产地证明书须与上述之商业发票分开发行。若货物运输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国之领土,海关申报人依公告缴交证明文件。
公告明确规定,海关拒绝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的情况:确定进口货物不符合依法适用优惠关税之规定;进行产地确认时未有足够资讯以确认货物之产地;自海关总局提出检查确认产地之要求日起超过一八○天,而出口厂商或生产厂商或签发原产地证明书之权责机关未书面回应是否同意接受检查之要求。
提出拒绝进口原产地证明的决定前,海关总局向提供确认资讯之进、出口商或生产厂商或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之权责机关通知依规定之确认结果。出口商或生产厂商或出口国之权责机关在海关总局通知之最晚九十天内,提供、补充货物产地相关资讯。若拒绝适用特别优惠税率,海关应以书面通知进口商拒绝理由。
转自<台湾新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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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向业者注意!越南财政部发布进出口货物产地确认规定,并新增有关拒绝接收原产地证明书情况,新规将自本(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新规指出,若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已持有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但办理海关申报人不提供原产地证明书号码、签发日期,或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尚未持有原产地证明书,而申报人在进口报关单上亦未依据公告之规定申请延缓缴交,海关可依规定拒绝原产地证明书。若申报人申请延缓缴交原产地证明书,但於过期后才补申报及缴交,海关可依法拒绝原产地证明书。
有关原产地证明书上税则号列(HS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之税则号列不同,且在原产地证明文件上之货物描述与进口报关单上描述、实际货物不同,但海关有根据确认货物属进口报单上所申报之税则号列,补充之进口报单符合产地标准时,可接受货物产地认证文件;若税则号列不同,且原产地证明文件上货物描述与进口报单描述、实际货物不同,海关有根据确认进口货物非为产地证明书上之货物时,则海关应拒绝货物产地证书上之货物,并依规定通知至海关电子资料处理系统上。
若原产地证明书上之税则号列与进口报单上之税则号列不同,惟原产地证明书上及进口报单上、实际进口之货物描述相符时,如海关单位无根据可确认进口报单上所载税则号列之货物符合所规定之产地标准之一,海关将依规定进行确认手续。
此次新增确认CPTPP协定产地标准之辅导方面,对CPTPP协定框架之确认进出口货物产地,以适用特别优惠税率;申报、缴交、确认及拒绝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以执行CPTPP协定;缴交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之时间点以适用特别优惠税率;对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之最低要求。
若CPTPP一个成员国通知仅采用权责机关或出口商、生产厂商自行签发之原产地证明书,收到通知讯息一个工作天内,海关总局将通知各省市海关分局有关上述采用之原产地证明形式、出口成员国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权责机关清单、获批准之出口商、生产厂商清单及其他资讯。
若由非成员国签发之商业发票,海关接收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以适用特别优惠税率。届时货物原产地证明书须与上述之商业发票分开发行。若货物运输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国之领土,海关申报人依公告缴交证明文件。
公告明确规定,海关拒绝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的情况:确定进口货物不符合依法适用优惠关税之规定;进行产地确认时未有足够资讯以确认货物之产地;自海关总局提出检查确认产地之要求日起超过一八○天,而出口厂商或生产厂商或签发原产地证明书之权责机关未书面回应是否同意接受检查之要求。
提出拒绝进口原产地证明的决定前,海关总局向提供确认资讯之进、出口商或生产厂商或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之权责机关通知依规定之确认结果。出口商或生产厂商或出口国之权责机关在海关总局通知之最晚九十天内,提供、补充货物产地相关资讯。若拒绝适用特别优惠税率,海关应以书面通知进口商拒绝理由。
转自<台湾新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