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4
新南向業者注意!越南財政部發布進出口貨物產地確認規定,並新增有關拒絕接收原產地證明書情況,新規將自本(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新規指出,若在辦理進口手續時已持有貨物原產地證明書,但辦理海關申報人不提供原產地證明書號碼、簽發日期,或在辦理進口手續時尚未持有原產地證明書,而申報人在進口報關單上亦未依據公告之規定申請延緩繳交,海關可依規定拒絕原產地證明書。若申報人申請延緩繳交原產地證明書,但於過期後才補申報及繳交,海關可依法拒絕原產地證明書。
有關原產地證明書上稅則號列(HSCode)與進口報關單上之稅則號列不同,且在原產地證明文件上之貨物描述與進口報關單上描述、實際貨物不同,但海關有根據確認貨物屬進口報單上所申報之稅則號列,補充之進口報單符合產地標準時,可接受貨物產地認證文件;若稅則號列不同,且原產地證明文件上貨物描述與進口報單描述、實際貨物不同,海關有根據確認進口貨物非為產地證明書上之貨物時,則海關應拒絕貨物產地證書上之貨物,並依規定通知至海關電子資料處理系統上。
若原產地證明書上之稅則號列與進口報單上之稅則號列不同,惟原產地證明書上及進口報單上、實際進口之貨物描述相符時,如海關單位無根據可確認進口報單上所載稅則號列之貨物符合所規定之產地標準之一,海關將依規定進行確認手續。
此次新增確認CPTPP協定產地標準之輔導方面,對CPTPP協定框架之確認進出口貨物產地,以適用特別優惠稅率;申報、繳交、確認及拒絕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文件以執行CPTPP協定;繳交貨物原產地證明文件之時間點以適用特別優惠稅率;對貨物原產地證明文件之最低要求。
若CPTPP一個成員國通知僅採用權責機關或出口商、生產廠商自行簽發之原產地證明書,收到通知訊息一個工作天內,海關總局將通知各省市海關分局有關上述採用之原產地證明形式、出口成員國貨物原產地證書簽發之權責機關清單、獲批准之出口商、生產廠商清單及其他資訊。
若由非成員國簽發之商業發票,海關接收貨物原產地證明文件以適用特別優惠稅率。屆時貨物原產地證明書須與上述之商業發票分開發行。若貨物運輸經過一個或多個非成員國之領土,海關申報人依公告繳交證明文件。
公告明確規定,海關拒絕貨物原產地證明文件的情況:確定進口貨物不符合依法適用優惠關稅之規定;進行產地確認時未有足夠資訊以確認貨物之產地;自海關總局提出檢查確認產地之要求日起超過一八○天,而出口廠商或生產廠商或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之權責機關未書面回應是否同意接受檢查之要求。
提出拒絕進口原產地證明的決定前,海關總局向提供確認資訊之進、出口商或生產廠商或簽發貨物原產地證明書之權責機關通知依規定之確認結果。出口商或生產廠商或出口國之權責機關在海關總局通知之最晚九十天內,提供、補充貨物產地相關資訊。若拒絕適用特別優惠稅率,海關應以書面通知進口商拒絕理由。
轉自<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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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向業者注意!越南財政部發布進出口貨物產地確認規定,並新增有關拒絕接收原產地證明書情況,新規將自本(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新規指出,若在辦理進口手續時已持有貨物原產地證明書,但辦理海關申報人不提供原產地證明書號碼、簽發日期,或在辦理進口手續時尚未持有原產地證明書,而申報人在進口報關單上亦未依據公告之規定申請延緩繳交,海關可依規定拒絕原產地證明書。若申報人申請延緩繳交原產地證明書,但於過期後才補申報及繳交,海關可依法拒絕原產地證明書。
有關原產地證明書上稅則號列(HSCode)與進口報關單上之稅則號列不同,且在原產地證明文件上之貨物描述與進口報關單上描述、實際貨物不同,但海關有根據確認貨物屬進口報單上所申報之稅則號列,補充之進口報單符合產地標準時,可接受貨物產地認證文件;若稅則號列不同,且原產地證明文件上貨物描述與進口報單描述、實際貨物不同,海關有根據確認進口貨物非為產地證明書上之貨物時,則海關應拒絕貨物產地證書上之貨物,並依規定通知至海關電子資料處理系統上。
若原產地證明書上之稅則號列與進口報單上之稅則號列不同,惟原產地證明書上及進口報單上、實際進口之貨物描述相符時,如海關單位無根據可確認進口報單上所載稅則號列之貨物符合所規定之產地標準之一,海關將依規定進行確認手續。
此次新增確認CPTPP協定產地標準之輔導方面,對CPTPP協定框架之確認進出口貨物產地,以適用特別優惠稅率;申報、繳交、確認及拒絕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文件以執行CPTPP協定;繳交貨物原產地證明文件之時間點以適用特別優惠稅率;對貨物原產地證明文件之最低要求。
若CPTPP一個成員國通知僅採用權責機關或出口商、生產廠商自行簽發之原產地證明書,收到通知訊息一個工作天內,海關總局將通知各省市海關分局有關上述採用之原產地證明形式、出口成員國貨物原產地證書簽發之權責機關清單、獲批准之出口商、生產廠商清單及其他資訊。
若由非成員國簽發之商業發票,海關接收貨物原產地證明文件以適用特別優惠稅率。屆時貨物原產地證明書須與上述之商業發票分開發行。若貨物運輸經過一個或多個非成員國之領土,海關申報人依公告繳交證明文件。
公告明確規定,海關拒絕貨物原產地證明文件的情況:確定進口貨物不符合依法適用優惠關稅之規定;進行產地確認時未有足夠資訊以確認貨物之產地;自海關總局提出檢查確認產地之要求日起超過一八○天,而出口廠商或生產廠商或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之權責機關未書面回應是否同意接受檢查之要求。
提出拒絕進口原產地證明的決定前,海關總局向提供確認資訊之進、出口商或生產廠商或簽發貨物原產地證明書之權責機關通知依規定之確認結果。出口商或生產廠商或出口國之權責機關在海關總局通知之最晚九十天內,提供、補充貨物產地相關資訊。若拒絕適用特別優惠稅率,海關應以書面通知進口商拒絕理由。
轉自<台灣新生報>